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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堅持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的原則。2、協商一致的原則。3、依法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原則。4、堅持男女平等與保護婦女利益相結合、考慮雙方當事人實際履行能力的原則。5、採用舉證倒置規則認定夫妻共同債務。《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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