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繼父的贍養由誰來承擔
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承擔。
繼父母與繼子女的關係
繼父母與繼子女是因婚姻關係而產生的一種親屬,屬於姻親。現實中,常見的繼父母與繼子女的關係有以下兩種:
1、名分型:即生父或生母與繼母或繼父再婚時,繼子女已經成年獨立生活,或雖未成年但仍由其生父母提供生活教育費,沒有受其繼父或母的撫養教育,所以僅僅是名分上的繼子女與繼父母的關係。
2、共同生活型:即生父或母與繼母或父再婚時,繼父或母對其承擔了部分或全部的生活教育費,繼父或母與繼子女已形成了撫養教育的關係。
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條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二、什麼情況下,必須給老人贍養費?
1、已婚的成年子女本人沒有經濟收入,但配偶的收入足以維持生活的,也應當承擔贍養義務。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收入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有處分權。
2、不能以父母不撫養自己而推脫贍養責任,父母因爲生活困難、犯罪或其他客觀條件確實不能撫養未成年子女的,在該子女成年獨立後,如父母符合被贍養的要件的,子女仍應當盡贍養扶助義務。
3、父母取消子女對財產的繼承權的,子女仍有贍養義務。
4、子女不能通過聲明放棄財產繼承而不承擔贍養義務,子女放棄繼承權的行爲有效,但是不承擔贍養義務的行爲無效。
5、父母再婚的,子女不能拒絕贍養老人。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係變化而終止。
根據上文的介紹,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實際可能存在兩種情況,一種是名分型的,另一種則是共同生活型的。其中繼子女對繼父母履行贍養義務的話,則需要雙方之間形成撫養照顧義務,不然的話繼子女並沒有這樣的義務,而實際要不要贍養繼父母,則繼子女可以根據自身情況作出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