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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出軌生子算不算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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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偶出軌生子算不算重婚?

配偶出軌生子算不算重婚?

配偶出軌生子不一定算重婚,還需要結合具體的情形來判斷。因爲婚內出軌並有私生子的行爲,並不是構成重婚罪的構成要件。是否觸犯重婚罪,具體要看出軌方與小三在日常生活中是否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如是,構成重婚罪;否則,就不構成重婚罪。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爲。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爲。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就構成重婚罪。本罪與非罪的界限要區分重婚罪與臨時姘居的界限。

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1月27日在《關於如何認定重婚行爲問題的批覆》中指出:“如兩人雖然同居,但明顯只是臨時姘居關係,彼此以”姘頭“相對待,隨時可以自由撤散,或者在約定時期屆滿後即結束姘居關係的,則只能認爲是單純非法同居,不能認爲是重婚。”所以你的問題不是重婚,而屬於非法同居的範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爲。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所以他違犯了婚姻法,屬非法同居,但不違犯重婚罪(前提是他沒有與同居者結婚)

重婚罪的量刑: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重婚的行爲有哪些類型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爲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

3、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

出軌生子,只要沒有以夫妻沒有生活就不構成重婚罪。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爲。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係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爲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係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係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爲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爲。《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後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覆》[1994年12月14日]規定:“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1月12日國務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發布)發佈施行後,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事實婚姻,指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羣衆也認爲是夫妻關係的兩性結合。依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規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爲。重婚包括兩種:一是指法律重婚,即前面的婚姻關係未解除,又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二是事實重婚,即前面的婚姻關係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沒有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不屬於事實婚姻;也沒有辦理結婚登記,雖然他們共同生育了一個孩子,但是也不構成刑法上的重婚罪。

綜上所述,配偶的出軌是可以成爲彼此之間成功離婚的重要因素,至於配偶和出軌的對象生了孩子可能更多的是從道德上來評價,重婚的罪責承擔是必須要看當事人是不是在故意的前提下還和別人變相成爲夫妻,此時的後果最嚴重的就是要用刑法來進行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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