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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侶同居後財產分割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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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侶同居後財產分割是怎樣的

男女之間一旦確定了情侶關係的,其實很多都會選擇同居生活在一起,然而因爲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這樣的關係得不到法律的保護,一旦產生了爭議就容易損害到當事人的利益。而在解除同居關係的時候,其實往往也會涉及到財產分割的問題,畢竟一起生活這麼久,大部分財產都是混在一起用的。那麼情侶同居後財產分割是怎樣的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同居期間財產分割的標準

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按一般共同財產處理。

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是指由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用於債務清償的財產。雙方共同財產應具備兩個條件:

1、必須是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同居前或解除同居後一方所得的財產不屬於共有財產;

2、必須是依法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並非當然歸雙方共同所有,法律規定屬一方所有的財產,或雙方約定歸各自所有的財產,不屬於共同財產。

二、情侶同居後財產分割是怎樣的

在我國,婚姻關係的成立是以“登記”爲法定要件的。未辦理結婚登記在一起共同生活,係一種同居關係,不受婚姻法的保護,不享有基於配偶身份而產生的權利和義務,也不適用婚姻法關於夫妻財產分割的相關規定。

對於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2001年實行的《婚姻法解釋(一)》已將“非法”二字刪除,稱爲“同居關係”。據此,司法實踐中,法院審理分割同居財產案件時,類推適用夫妻財產的分割規定,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成爲對於同居財產分割的慣例。

適用此條規定,需要把握三個要點:

第一,雙方同居生活期間。

第二,“共同所得”。構成共同所得,也要具備二個條件:一是雙方共同生活,這是形成共有關係的基礎;二是雙方共同勞動、經營或管理,這是產生共有關係的前提條件。只有同時具備這兩個條件,才能構成共同所得,否則應視爲個人所得。

第三,“一般共有”。即共同共有,同居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房產,不管雙方的出資多少,雙方均平等地、不分份額地享有所有權,雙方終止同居關係時原則上應均等分割。

但是,2007年10月1日實施的《物權法》第103條規定:“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爲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係等外,視爲按份共有。”該條規定,雖然不是針對同居期間財產分割作出的規定,但是,《物權法》的頒佈實施,使司法實踐中對於同居財產的分割慣例受到了否定。

家庭關係,一般指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關係,這些關係都是得到法律肯定和認可的,而同居關係是被法律所否定的,自然不屬於家庭關係,同居房產分割,也就不能再類推適用夫妻財產的分割規定,按一般共同財產處理。具體到個案,則需要依據法律規定,結合案情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審慎處理。

同居關係的解除與夫妻解除婚姻關係,雖然在表面上看很類似,但實質上卻是不一樣的關係,畢竟合法的婚姻關係受到法律的保護,夫妻就離婚產生了爭議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但如果是解除同居關係的話則及時起訴法院也不會受理。至於情侶同居後財產分割的問題,上文中也做出了介紹,一般這樣的情況下會按照共同共有的關係來處理財產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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