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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放棄繼承權時則需要明確做出放棄的意思表示,對於是否對放棄繼承的表示進行公證則是採取自願原則的,也就是做出放棄遺產的意思表示,自己通過書面表述明示出來,就發生了效力,辦理公證主要是爲了避免今後發生糾紛,由公證機構對法律行爲和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事實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給予認可,增強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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