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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不要孩子撫養權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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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不要孩子撫養權違法嗎?

女性意識不斷覺醒的同時,也伴隨着離婚率的不斷攀升。離婚後,有些父母爲了孩子的撫養權爭得面紅耳赤,但有的父母出於經濟能力和未來擇偶的考慮,雙方都不要孩子撫養權。離婚後不要孩子撫養權違法嗎?我們通過下文來了解一下。

一、離婚後撫養權歸誰如何決定?

1、婚姻法第36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孩子,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爲原則。

2、《子女撫養意見》規定“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司法實踐中通常將“哺乳期內的子女”理解爲兩週歲以下的嬰幼兒。

3、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隨父方生活: 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如母親的生活環境明顯對子女撫養不利;母親工作性質特殊,不便於撫養子女;或者母親違法犯罪,不利於撫養子女等。 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的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

3、有證據證明能爲子女提供更好的學習生活條件的一方,更容易得到子女的撫養權。具體包括提供以下方面的情況證明:工作性質;工作環境;收入狀況;居住條件;文化程度;性格修養;其它家庭成員狀況。

子女隨父方生活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兩週歲以下的子女,雙方協議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

3、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父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隨父方生活的可能性較大: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母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女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父方照顧孫子女的;

(6)十週歲以上的子女,自己選擇隨父生活的。

子女隨母方生活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2、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隨母方生活的可能性較大: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父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父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母方照顧外孫子女的;

(6)十週歲以上的子女,自己選擇隨母生活的。

二、離婚後不要孩子撫養權違法嗎?

處理離婚問題時規定,在離婚訴訟期間,如果夫妻雙方都拒絕撫養子女,法院可先行裁定暫由一方撫養。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雙方應當就子女撫養權問題進行協商,按照《婚姻法》有關規定確定由哪一方撫養,由另一方支付撫養費。 在雙方不能達成協議、都不要孩子的情況下,如果離婚家庭有不足兩週歲的子女,那麼考慮到子女較小,更加需要母親的照顧,法律一般規定離婚後子女隨母親生活;離婚家庭的子女在兩週歲以上,不管雙方是否爭取孩子的撫養權,法院都要考慮雙方的情況,看子女隨哪方生活更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有利於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法院會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等具體情況,綜合雙方的經濟條件(包括住房條件)、品格、學歷、職業、小孩生活的環境等因素,從有利於孩子成長的角度考慮將孩子判給誰撫養。如果被指定的一方拒不履行撫養義務,法院可以採取制裁措施迫使其履行義務;如果拒不撫養的情節嚴重,還會構成遺棄罪。

從上文中,我們可以得知,離婚後不要孩子撫養權是違法的。父母在給予孩子生命以後,應當承擔撫養孩子的責任。如果一方擁有撫養權,另一方也應當定期支付撫養費。如果雙方都拒絕的情況下,法律可以強制其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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