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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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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又稱“事實無人撫養的未成年人”相信很多人都聽說過,但是對於有關的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規定,大家還是不夠清楚的,國家對此問題相當重視,就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問題做不少嚴格規定,下面就跟着小編一起來學習吧。

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有哪些?

一、“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問題的由來

“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又稱“事實無人撫養的未成年人”。2006在民政部、中央綜治辦、最高人民法院等15部門《關於加強孤兒救助工作的意見》文件(簡稱15部門文件)中正式使用了這一概念,提出新形勢下我國孤兒保障工作的對象是“失去父母和事實上無人撫養的未成年人”,並在文件中將這一羣體統稱“孤兒”。“未成年人”指未滿18週歲的公民。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54號文件”)出臺以後,從制度建設的角度考慮,採用了法律概念明確,邊界清晰,認定程序相對簡單的定義。即“孤兒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但和15部門文件相比,排除了“事實上無人撫養的未成年人”這一困境兒童羣體。

“54號文件”做出了嚴格的限制,是因爲孤兒的範圍限制過寬容易帶來福利政策的負面效應,客觀上導致一些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撫養義務人放棄應盡義務,將責任推給政府和社會。然而,對孤兒保障的政策範圍限制過嚴,會將所有需要國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事實無人撫養兒童都排除在孤兒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之外,忽略了這部分兒童所面臨的困境及隨之而來的社會性後患。

根據政府文件和實地調查,本議案提出: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和孤兒一樣,屬於家庭無力撫養,需要國家提供基本撫養支持的兒童。具體的政策範圍可以規定爲:本議案提出的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包括以下情況的兒童:父母(生父母或辦理了收養手續的養父母)雙方同時出現死亡、失蹤、服刑、精神病,棄養(聯繫不上)、重度殘疾等任意一種情況的未成年人。其中,父母雙方同時出現死亡或失蹤的未成年人已經被包括在孤兒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之內,不屬於本議案建議的範圍。

二、在我國,孤兒保障的發展大致經過了如下階段: 

1)福利機構階段。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初,各級政府通過舉辦福利機構收養無依無靠、無家可歸、無生活來源的兒童和棄嬰,保障孤兒的生活權益。

2)向普惠制度發展。2005年以後保障的覆蓋面擴大到社會散居孤兒。2006年,15部門文件下發,通過逐步建立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五保制度、特困戶救助制度和教育、醫療、住房、司法救助制度,逐步擴大對孤兒的保障範圍,不斷提高保障標準,以維護孤兒基本生活權益。

3)政策落實和細化。2010年11月16日,“54號文件”印發,2010年12月30日,國務院召開全國加強孤兒保障工作電視電話會議。民政部、財政部聯合發出《關於發放孤兒基本生活費的通知》(民發〔2010〕161號)(以下簡稱161號文件)。對落實“54號文件”精神提出了具體的指導建議。各地民政部門迅速行動,將孤兒保障納入政府改善民生、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重點工作中來,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制定本地孤兒保障標準,細化保障措施,落實保障政策。

4)部分地區的新探索。大多省份在制定孤兒保障政策或發放孤兒基本生活費時參照國務院“54號文件”和“161號文件”的保障對象界定,未將事實無人照料兒童包含在保障對象之內,而個別地區先行一步,如北京市和浙江省對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給予“視同孤兒”或“比照孤兒”的待遇。浙江省還提出了“困境兒童”這一重要的保障概念。

以上分析說明,隨着國力的迅速增強和社會公正目標的不斷落實,中國的孤兒保障體系出現了極爲可喜的加速發展態勢。因此,將孤兒的基本生活保障擴大到覆蓋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並列入政府的議事日程,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它標誌着我國孤兒保障制度將得到進一步完善,並順應了國際上的兒童福利的一般做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爲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其實,現今保障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已經是國際慣例了,現在不少國家,對孤兒們,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是通行慣例,這些國家對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的定義和津貼覆蓋範圍,都是非常廣的,這點也是十分值得我國借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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