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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起訴離婚撫養權理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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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方起訴離婚撫養權理由有哪些?

男方起訴離婚撫養權理由有哪些

1、女方有惡性傳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響孩子成長的。

2、女方長期在外不回家,不盡扶養義務的。

3、男方已經做了絕育手術或喪失生育能力的。

4、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質問題,可能會影響孩子成長的。

5、男方年紀偏大,再次生育的機率較小,而女方卻處於較好的生育期的。

6、女方收入較低,且工作不穩定,沒有固定收入的。

7、男女雙方均無時間照看孩子,離婚後孩子主要由一方父母(也就是孩子的爺爺奶奶和姥姥姥爺)照看的,該方父母的意見與身體狀況,文化程度對爭取撫養權也起着重要作用。

二、婚姻法關於撫養權的規定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爲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其實,男方爭取撫養權的理由必須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不能爲了爭取孩子的撫養權就開始胡編亂造,比如女方明明身體健康,男方卻在訴訟狀當中陳述女方有傳染病,如果這樣做的話,反而不利於男方爭取撫養權了。爭取撫養權的理由是不是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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