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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小孩共同撫養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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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小孩共同撫養是什麼意思?

離婚小孩共同撫養是什麼意思?

離婚共同撫養孩子定義:離婚後,雙方雖然解除婚姻關係,但是仍然共同一起撫養孩子。夫妻雙方協議約定共同撫養子女,但是要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而且要由雙方協商確定,共同撫養的方式和時間等由當事人雙方約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八條

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直接撫養子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撫養費的變更情況有哪些?

撫養費的變更包括增加、減少和免除三種情況。

撫養費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時提出的,除了因物價調整,原定數額難以維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學、實際所需撫養費用超過原定數額以外;還可能因爲子女身患疾病,撫養一方無力支付全部醫療費用;或有給付義務的一方經濟收入顯著增加,在這種情況下,子女與其生活水平相差懸殊等。反之,有給付義務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況下也可減免給付撫養費。

減少給付情況,主要指給付一方,由於長期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經濟相當困難,無力按原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一方又能負擔子女的大部分撫養費,那麼可請求減少給付。

三、撫養費的承擔方式有哪些?

(一)由父母雙方協議

父母通過平等自願協商,就撫養費的有關問題達成明確具體的協議,不損害子女的合法權益的,應予准許。但是,協議應當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不得損害子女的合法權益。爲了防止父母雙方損害子女利益的發生,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應當認真根據雙方的經濟狀況、能力、子女的需要、當地的生活、教育水平等進行審查,如果協議不利於子女的,就不應准許。

(二)由人民法院判決

雙方協議不成,或者其協議不予准許時,應由人民法院從保護子女合法權益、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出發,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依法做了判決。

離婚之後,沒有撫養權的一方要承擔撫養費,有兩種方式:父母雙方協商;人民法院裁定。同時撫養費的變更情況有三種:增加撫養費、減少撫養費和免除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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