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兩個人離婚孩子多大不能離開母親
第一、兩週歲以內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這主要考慮孩子尚處在幼兒期,需要母親的哺乳,母親更能給孩子體貼和照顧。
第二、孩子雖然兩週歲以上了,女方已做絕育手術。
離婚後孩子的撫養權主要根據以下原則確定: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2)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鑑於上述,離婚的當事人,如果想爭取孩子的撫養權,最好做到如下幾點:
1、如果雙方已經分居,最好爭取與孩子一起生活;
2、離婚前多照顧孩子,增加與孩子的感情;
3、自己沒有工作的,要積極進去,尋找一份收入尚可的工作;
4、自己身上有不好習慣的,要及時改正;
5、如果夫妻雙方都忙於工作,最好讓自己的父母幫助照看孩子;
二、撫養權的變更
判決子女撫養權的歸屬,是以有利於保護子女的利益爲原則的,如果出現了不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情形,就應變更子女的撫養關係。所以,離婚後,子女撫養關係可以變更,但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1)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另行起訴。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子女長到有識別能力時,主動提出與另一方一起生活時,應另行起訴。離婚後,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請求,不涉及原離婚案件,不是對原離婚案件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調解協議的糾正,而是出現了處理原離婚案件當時不存在的子女撫養方面的新情況,所以,應當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訴。
(2)具有法定事由,應予支持變更撫養關係。具體的法定事由:
①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②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爲,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③10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④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准許協議變更撫養關係。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判決離婚後,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並非一定要向法院起訴,雙方當事人達成了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協議,只要沒有違法事項和對子女成長不利的問題,應予准許。
(4)不允許擅自變更撫養關係。司法實踐中,常常會出現沒有與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擅自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情況,但引起的原因是不同的,對此,應根據實際情況分別處理:
①有正當理由的,可告知依法起訴。離婚後,撫養子女的一方確實沒有盡到撫養責任,或者有虐待、遺棄子女等行爲的,另一方爲了保護子女的身心健康而擅自將子女騙走或搶走的,這種行爲是法律所不允許的。應告知其依法起訴,由人民法院確定是否變更子女撫養關係。
②子女擅自變更的,可告知由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起訴。受一方撫養的子女因種種原因,如因受歧視、虐待等,而自行躲避到另一方的家中,並且明確表示再也不願與撫養方一起生活的,其法定代理人應代理其子女起訴,要求人民法院變更子女撫養關係。
③沒有正當理由的,應說服教育送回孩子。沒有正當理由搶走或騙走孩子,應說服教育其送回孩子,經說服教育仍不送回孩子的,人民法院可依法採取強制措施。強制措施執行的對象並不是該子女,而是搶走或騙走該子女的當事人。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如果孩子未滿兩週歲的話,那麼在判決上,除非有特殊的情況,否則撫養權都是歸母親所有,其次如果孩子的意願是跟隨母親的話,一般也會遵從孩子的意願。如果雙方協商一致歸母親所有的話,那麼也會判給母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