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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遭遇校園暴力可以向學校追責。法律,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學校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學校應當承擔責任。但學校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則不能向學校追責。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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