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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時女方父母給予的“嫁妝”是不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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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送時間在登記結婚前,這類嫁妝應當認定爲女方父母對女方個人的婚前贈與,是女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應當認定歸女方個人所有。陪送時間在登記結婚後,這類女方孃家未明確表示是對女方的個人贈與,則應認定爲是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贈與,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但夫妻雙方對該嫁妝有特別約定的,則按約定來認定財產的權利歸屬。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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