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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異地辦理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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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異地辦理身份證材料
申領人有效期內的《暫住證》或《工作居住證》或《居住證》或《居住登記卡》;
未滿十六週歲的公民,自願申請換領《居民身份證》的,由其監護人代爲申請換領,並提供監護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辦理流程:
提交材料→現場拍照→現場採集指紋→簽字、領憑證(在領取憑證上簽字認可,並領取《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領取身份證,申領人領取證件時,需持《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到派出所領取。未滿十六週歲的公民,自願申請補領《居民身份證》的,由其監護人代爲申請補領,並提供監護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法律依據:
《身份證法》第十二條
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公民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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