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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可撤銷婚姻的事由是怎麼規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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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可撤銷婚姻的事由:
1、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構成可撤銷婚姻的事由是怎麼規定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