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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證據認定標準是:(一)對當事人陳述要進行認真審查,不能說當事人的陳述就不是證據。(二)同事鄰居的證言作爲間接證據,對法官的判斷是有價值的。(三)在認定案件事實時,品格證據不能排除在認定案件的事實之外。(四)如果女方說是正當防衛,舉證責任應該合理地轉移到女方,但這個證據責任不應該適用於整個刑事案件中那麼高的證據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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