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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關係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撤銷婚姻。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爲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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