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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爲共同的債權、債務。可以確定份額的,依份額享有和承擔。2、因撫養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債務爲共同債務,因撫養各自的子女及贍養形成的債務爲義務人個人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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