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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代理權,是指夫妻因日常家庭事務與第三人爲一定法律行爲時相互代理的權利,即夫妻於日常家事處理方面互爲代理人,互有代理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三條 代理包括委託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託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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