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繼承由遺囑執行人負責執行,遺囑執行人是遺產管理人,如果遺囑人有制定執行人的,由指定的人擔任;如果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由繼承人推選;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
繼承開始後,遺囑執行人爲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歡迎來到普法知識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