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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結婚之前可以簽訂一份婚前財產協議。並標明此協議在兩個人自願平等的基礎上籤訂。協議中所寫的條款應符合國家的相應法律法規,不能有脅迫或欺騙他人的內容。雙方在簽訂協議完成後,將存款的有效憑據打印出來,到公證處公正自己的婚前財產。《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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