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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要求離婚的程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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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32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離婚訴訟的具體程序如下:

一方要求離婚的程序是什麼

(1)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則,你要到對方的所在地提出訴訟。

(2)經立案大廳審查符合立案條件,准予立案後,由立案庭發出立案通知書,你憑立案通知書繳納訴訟費。

(3)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後,將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進行審理。

(4)民事庭受案後,向對方發出傳票,要求其在某個時間到庭應訴。同時,法院也通知你到庭參訴。

(4)雙方到庭後,法院通過開庭審理,作出准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的判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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