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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能否成爲拒絕監護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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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六條規定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離婚不能成爲當事人拒絕履行監護義務的理由。

離婚能否成爲拒絕監護的理由

離婚只是不利於繼續監護未成年人的一個因素,但不是解除監護關係的必然條件,離婚當事人不可以離婚爲由對被監護人進行推諉或遺棄。

《民法典》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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