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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程款的處理方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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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拖欠工程款的處理方法有哪些?

拖欠工程款的處理方法有哪些?

1、很多拖欠工程款的案件是由於違反分包和非法轉包造成的,實際施工人在起訴發包人時應當同時將業主(包括開發商、政府、項目所有人)列爲共同被告。這樣就加大了取得工程款的機率。

2、通過專業的建設工程律師儘快取得法院生效判決。施工人再遇到拖欠工程款時,往往存在觀望和僥倖心理,期待發包人能良心發現,進而錯過了最好的訴訟時機。如果沒有法院的生效判決,任何強制措施都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只有取得生效判決方能通過法院採取強制措施。

3、就建設工程主張優先受償。依法施工人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內主張就涉案工程優先受償,而不專業的律師往往不知道或者不會合理使用此條法律規定。

4、在執行過程中,申請查封被執行人財產主要是賬戶,很多發包人賬戶中雖然沒錢,但該賬戶如果不能使用對其影響巨大,其在賬戶被封后往往會積極解決欠款問題。如果經法院調查確定發包人無執行能力,大部分施工人(包括律師)就不再繼續處理或者不知道如何處理了,其實此時可以因發包人的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而申請發包人公司破產,在清算過程中查找股東有無違反公司法的情形,一經查實可依法向股東主張權利。同時還可以向法院申請限制高消費等措施,實現取得工程款的目的。

二、工程欠款糾紛處理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內部承包人的工程費、勞務分包的人工費、管理費,儘量處理成普通債務糾紛。

只要內部承包人持有結算證明、對帳單、欠條等欠款的充分證據,法官往往不會在是不是內部承包、能不能代表班組全體人員等這些問題上糾纏,而直接作爲欠工程款或者普通債務糾紛處理。

2、對於掛靠經營、轉包等,約定參與施工管理,力求避免無效。

如果被掛靠方和轉包方派出項目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部分出資、提供某些專用設備和操作人員、履行相應的檢查、監督、指導、服務等,參與部分管理,就可以認定爲不構成轉包而使之有效。理由是這樣就不再是"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

3、總承包人承包的羣組工程中,轉包不超半數可按分包處理。

比如一個住宅小區若干棟樓宇,總承包人中標後,沒有全部自己施工,也沒有全部轉包出去,而是自己施工幾棟,轉包給其他施工企業或施工隊伍幾棟,嚴格地講這實際是一種分割轉包的行爲。

4、巧借實際施工人地位,直接起訴。可以排除總承包合同的約定管理和仲裁條款。

5、正確運用停工抗辯權及施工方的解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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