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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建設工程質量必須實行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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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建設工程質量必須實行監理?

工程監理是爲了保證施工單位的施工質量而需要第三方提供監理,檢查工程質量、工程價格的指定以及一些其他施工行爲。有一些施工單位本事具有監理能力就不需要第三方監理機構的介入,但是,不是所有工程是否監理都是自行決定的,有些工程必須要進行監理,那麼,哪些建設工程質量必須實行監理?

必須要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

1、國家重點建設工程。依據《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所確定的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骨幹項目。

2、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

a 供水、電、氣、熱等市政工程項目

b 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

c 體育、旅遊、商業等項目

d 衛生社會福利等項目

e 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3、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建築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

5萬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設工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4、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5、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項目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

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和公衆安全的交通運輸、水利建設、城市基礎設施,生態環境保護以及學校,影劇院,體育場館項目。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八條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

(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築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建築施工企業;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七)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爲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第十條在建的建築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並按照規定做好建築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

建築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覈驗施工許可證。

第十一條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因故不能按期開工或者中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向批准機關報告情況。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告的批准手續。

以上就是“哪些建設工程質量必須實行監理?”的具體回答。監理方必須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履行監理的權利和義務,而施工方也必須接受監理。在此期間如果遇到問題,雙方需要進行協商處理,不得私自做主。如不能達成協議,需要上報上級機關進行處理,不能出現瞞報和謊報的現象,這是也是對工程質量負責的一種體現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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