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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因檢驗、鑑定需要扣留事故車輛及其行駛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製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交付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扣留車輛、證件的期限。交警有權扣押事故車輛,最多不超過60天。《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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