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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交通設施罪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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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交通設施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破壞的對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直接關係交通運輸安全的交通設備。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使用各種方法破壞軌道、橋樑、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誌,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的行爲。
3.本罪主體爲一般主體,即可以是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4.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法律依據】
《刑法》第117條,破壞軌道、橋樑、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誌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破壞交通設施罪的構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