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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規定,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或者委託代理人申請辦理電動自行車註冊登記的,應當自購車之日起15日內,向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電動自行車上牌便民服務點)提出申請。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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