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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開門發生交通事故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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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開門發生交通事故如何處理
律師解析:停車開門導致發生交通事故的,停車的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車輛停穩前不得開車門和上下人員,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規定,存在過錯行爲,應當承擔責任,根據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設有禁停標誌、標線的路段,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設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車;
(二)交叉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寬度不足4米的窄路、橋樑、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50米以內的路段,不得停車;
(三)公共汽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隊(站)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地點30米以內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設施的以外,不得停車;
(四)車輛停穩前不得開車門和上下人員,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