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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五年假釋能減幾年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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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五年假釋能減幾年時間?

一、判五年假釋能減幾年時間?

判五年假釋最高能判刑2年半,根據《刑法》第78條的規定,減刑的限度爲: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1/2;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13年;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典第50條第2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爲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25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爲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20年。

二、減刑的特徵是什麼

1.減刑的對象是正處在刑罰執行期間的罪犯。這一點是區分減刑與量刑制度的根本所在。同爲立功表現,如果是出現在偵查、起訴、審判階段,則可以作爲一項量刑制度,對犯罪嫌疑人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而在執行階段有立功表現,則只能作爲一項減刑的前提行爲,從而引起減免刑罰的結果。

2.減刑針對的是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無期徒刑的罪犯之間的共同點,就是他們所判處的刑罰均是自由刑,而自由刑的輕重是以刑期的長短來確定的。如果有期限,則在此期限內予以減免,如果沒有期限,則通過法定程序裁定一個確定的刑期。

3.對於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其減刑的內容是刑種的變更,即從無期徒刑向有期徒刑的變更;而對於判處管制、拘役及有期徒刑的罪犯而言,其減刑的內容則是刑期的縮短。

4.對於減刑的適用,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也就是說,當罪犯具有法律規定的某種行爲時,纔有可能或者必須提起減刑的程序。

5.減刑既包含實體法上的內容,即對刑罰的運用,涉及到刑事責任的問題,也具有程序法上的內容,即根據特定的程序進行處置。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減刑的具體情況,相關事項的處理上,是需要嚴格按照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判決處理的,另外對於減刑的處理,也是需要基於實際的涉案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認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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