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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離婚房貸共同還貸的怎麼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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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貸款買房也是常態,對於家庭而言,夫妻雙方共同買房,是一個資金共同配置的合理考慮,也是夫妻雙方感情的一個驗證和考量。現實生活中,很多年輕人在婚前就自己有買房,婚後夫妻決定一起還房貸,但是婚後如果因爲各種糾紛分道揚鑣的話,就面臨離婚房貸共同還貸,那麼這個問題要怎麼處理呢?

要離婚房貸共同還貸的怎麼分割?

這個問題有點複雜,我們在這裏將它分解成幾個小問題:

1、婚前單方買房後的產權歸屬問題;

2、離婚後能否參與房產分割;

3、離婚後是否需要繼續參與還貸。

這裏先引入一個高法的司法解釋:高人民法院有關《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爲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第一,婚前單方買房後的產權歸屬問題

由於房子是婚前一方貸款購買的,不管是按照雙方協議還是走司法程序,房子產權基本上歸婚前買房的一方,參與還貸的一方不會獲得產權。《婚姻法解釋(三)》也明確指出,如果雙方不能達成協議,房子歸屬產權登記一方。

第二,另一方離婚後能否參與房產分割?

按照上面的司法解釋,共同還貸的另一方可以參與房產分割,分割的部分包括雙方共同還貸的款項以及房子在婚後部分。比如雙方婚後共同還貸3年共支出15萬,房子在3年中了100萬。理論上參與還貸方離婚後將獲得“7.5萬 50萬”的補償,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爲了照顧子女和女方的權益,無法做到對半分割。比如男方婚前買房,後女方獲得的補償有可能超過57.5萬元。

特殊情況,如果房子在離婚時出現貶值,考慮到子女和女方權益,一般女方至少會獲得共同還貸部分的一半。這麼做還有另一個考慮:在限購城市,如果男方婚前買房,女方結婚後可能會喪失佳購房時機。

第三,離婚後是否需要繼續參與還貸?

離婚後雙方的財產已經分割完畢,房子的債務將由獲得產權的一方獨立承擔。獲得產權的一方在婚前與銀行簽訂抵押貸款合同,銀行是在審查其資信及還款能力的基礎上才同意貸款的,其屬於法律意義上的合同相對人,故離婚後應由其繼續承擔還款義務。另一方不需要繼續參與還貸。

也可以考慮一起籌錢還清貸款,拿到房產證之後,把房子賣掉分錢,還清之前籌款的錢,或是者辦理房產過戶,住房給其中一方。如果房貸沒還清,產權是抵押給了銀行的,暫時是不好辦理分割住房產權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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