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違反告知義務
因爲投保人違反告知業務得以解除保險合同而責任免除。保險法第16條規定
(2)保險欺詐
因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欺詐得以解除保險合同而責任免除。保險法第27條規定
(3)故意行爲
投保人或者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兩年以上保費,保險人應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單現金價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喪失受益權。
(4)自殺行爲
保險法第65條規定
(5)犯罪行爲:
保險法第66條明文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四十三條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權利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