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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係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四)與投保人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爲其訂立合同的,視爲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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