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獻縣XX,住所地獻縣。
法定代表人郝X和。
委託代理人朱儁健,河北中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濰坊市XX公司,住所地濰坊市經濟開XX。
法定代表人王XX。
本院在審理原告獻縣XX訴被告濰坊市XX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獻縣XX於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經審查,本院認爲,原告提出撤訴申請是對自己訴訟權利的依法處分,符合法律規定的撤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獻縣XX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150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崔建增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常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