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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傷殘等級結論應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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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傷殘等級結論應怎麼辦

當事人有權對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做出的工傷傷殘鑑定結論表示不服,那在不服之後又該如何進行處理呢?是申請行政複議?還是申請重新進行鑑定呢?想必這是很多勞動者都比較關心的問題,下面小編就來告訴大家不服傷殘等級結論應怎麼辦。

(1)工傷職工對傷殘等級結論不服,正確的做法應該是通過由下而上的複查程序,以保障鑑定工作的公正合理。即:如果職工對市勞動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傷殘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申請省級勞動委員會進行再次鑑定,省級勞動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爲最終結論。

(2)工傷職工對傷殘等級結論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理由如下:

一是行政複議辦法明確規定,這種情況不屬於行政複議範圍,因此也自然不能進行行政訴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公佈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於1999年11月23日發出《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複議辦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勞動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傷殘等級鑑定結論不服的,不能申請行政複議(見第5條)。這就是說,對於勞動能力鑑定等級不服的,公民、法人提出法律訴訟或者法院受案處理都沒有法律法規依據。

二是從勞動鑑定委員會組織和工作性質來看,它不是具體的行政行爲。因此,傷殘等級鑑定工作是根據國家評殘標準進行的,勞動鑑定委員會是當地政府協調勞動、衛生和工會等部門互相配合、支持這項事業的虛設機構,勞動鑑定辦公室的工作是具體組織落實。傷殘等級和護理依賴程度的鑑定是醫學專家組根據工傷職工的傷情作出的技術性結論,它在很大程度上屬於技術性和事業性的工作,不是具體行政行爲。

從上文介紹的內容來看,工傷職工對傷殘鑑定結果不服時,只能申請重新鑑定,而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在進行重新鑑定的時候,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做出的鑑定結果爲最終結論。當然,在社會生活過程中,我們會遇到更復雜的工傷鑑定的情況,這個時候可以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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