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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有關法律規定,申請失業金需要同時滿足三個條件,這三個條件是法定的,地方政府不可以自行修改。第一、失業人已經按照規定參加國家的失業保險,單位和本人已繳費滿一年;第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第三、已經在社區辦理了失業的登記,並且積極尋找工作。《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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