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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中的替代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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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中的替代責任是指如果行爲人同第三人之間存在某種特殊關係或者如果行爲人同受害人之間存在特殊關係,當第三人對他人實施某種侵權行爲並因此導致他人遭受損害,行爲人應當就第三人實施的侵權行爲對受害人承擔侵權責任。
替代責任的構成要件有:
一、實施侵權行爲的人是行爲人之外的第三人。
二、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是行爲人。
三、行爲人同實施侵權行爲的人之間存在某種特殊關係。
四、行爲人對第三人承擔侵權法上的控制義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條 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爲的,應當與行爲人承擔連帶責任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爲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侵權責任中的替代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