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服務合同書模板
甲方(委託方):
乙方(受託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業管理條例》、《湖北省物業服務和管理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在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甲方選聘乙方對 (物業名稱)提供物業服務事宜,訂立本合同。
第一章物業基本情況
第一條 物業基本情況
物業名稱:
物業類型:
坐落位置:
佔地面積:
總建築面積:
總棟數:
總戶數:
物業區域四至:
東至: ;南至: ;
西至: ;北至: 。
(規劃平面圖見附件1,物業構成明細見附件2)
第二條 物業服務用房屬全體業主所有,乙方負責物業服務用房的維修、養護,不得買賣和抵押;未經業主大會同意,乙方不得改變物業服務用房的用途。
物業服務用房建築面積爲 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築面積爲 平方米,位於 [號樓][幢][座] 單元 層 號;地下建築面積爲 平方米,位於 [號][幢][座] 單元 層 號。其中: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建築面積爲 平方米,位於 [號樓][幢][座] 單元 層 號。(注:物業服務用房爲多處時,雙方可自行增加以上內容。)
第二章 服務內容、服務標準、人員配置及有關約定
第三條 乙方提供的物業服務內容包括:
(一)物業共用部位的養護和管理(物業共用部位明細見附件3);
(二)物業共用設施設備的運行、養護和管理(物業共用設施設備明細見附件4);
(三)物業共用部位和相關場地的清潔衛生,垃圾的收集、清運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四)公共綠化的養護和管理;
(五)車輛停放管理;
(六)公共秩序維護、安全防範等事項的協助管理;
(七)裝飾裝修管理服務;
(八)物業檔案資料管理;
(九) 。
第四條 物業服務標準及服務評價方式方法(見附件5)。
第五條 乙方應確定本物業服務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變更的,應及時通知業主委員會,並向項目所在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報備(項目負責人及主要專業技術與管理人員基本情況見附件6)。
第六條 本物業服務合同期限爲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章 服務費用
第七條 物業服務費
物業服務費收費標準。物業服務費由業主按其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納,具體標準如下:
[多層住宅]: 元/平方米·月;
[高層住宅]: 元/平方米·月;
[別 墅]: 元/平方米·月;
[辦 公 樓]: 元/平方米·月;
[商業物業]: 元/平方米·月;
[會 所]: 元/月·平方米;
[其 它]: 元/平方米·月;
元/平方米·月;
元/平方米·月。
物業服務費調整方式。自 年 月起,每 年按照 (遞增或減少) 的標準調整。
本物業區域物業服務經營選擇以下第 種方式。
(一)包乾制
物業服務費主要用於以下開支:
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2.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3.物業區域清潔衛生費用;
4.物業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5.物業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6.辦公費用;
7.物業服務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8.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衆責任保險費用;
9.法定稅費;
10. 。
實行包乾制的,盈餘或者虧損均由乙方享有或者承擔;乙方不得以虧損爲由單方要求增加費用、降低服務標準或減少服務項目。
包乾制服務費不含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二)酬金制
1.物業服務費用由業主按其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預先交納,物業服務費爲交納費用的業主共同所有,由乙方代管,預收的物業服務費主要用於物業服務成本和乙方的酬金支出。
物業服務費支出包括以下部分:
(1)乙方員工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2)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3)物業區域內清潔衛生費用;
(4)物業區域內綠化養護費用;
(5)物業區域內秩序維護費用;
(6)乙方辦公費用;
(7)乙方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8)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衆責任保險費用;
(9) 。
2.乙方採取以下第 種方式提取酬金:
(1)[每月] [每季] [每半年] [每年],按 元的標準從預收的物業服務費中提取;
(2)[每月][每季] [每半年] [每年],從預收的物業服務費中按 %的比例提取。
3.物業服務費支出應當全部用於本合同約定的支出,年度結算後結餘部分,轉入下一年度繼續使用,年度結算後不足部分,由全體業主承擔,另行交納。
4.乙方應當向全體業主公佈物業服務年度計劃和支出年度預決算,並按[半年] [年]向全體業主公佈物業服務費的收支情況;同時,雙方按照約定每年聘請專業機構對物業服務費年度預決算和物業服務費收支情況進行審計,費用由[甲方承擔][乙方承擔][甲乙共同承擔]。
(三)其他經營方式
第八條 業主按[月] [季度] [半年] [年]交納物業服務費,每次交費的具體時間爲 。
業主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物業服務費,逾期不支付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支付。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支付物業服務費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支付責任。
業主轉讓物業時未結清轉讓之前物業服務費用的,應與受讓方書面約定交費責任。
第九條 物業區域內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物業、因開發建設單位原因未能按時交付物業買受人的物業及開發建設單位的自有物業,其物業服務費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條 乙方對業主專有部分提供維修養護或其他特約服務的,按乙方在物業區域內公示的收費標準或按雙方的約定收取費用。
第十一條業主(物業使用人)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利用住宅物業從事經營活動的,乙方按商業物業標準收取相應的物業服務費。
第十二條車輛停放收費包含車位(庫)租金和泊車服務費,按以下方式和標準收取:
(一)車位租金標準
1.汽車
露天車位: 元/個·月;
室內車位(庫): 元/個·月;
2.摩托車: 元/個·月;
3.電動車: 元/個·月;
4.自行車: 元/個·月。
車位使用人應按 的標準向乙方交納臨時停放車位租金。
車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的,乙方按車位租金 %的比例提取管理服務費,用於車位出租、租金收取及租金管理人工、稅費等支出。管理服務費用在返還甲方前從收取的車位租金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