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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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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合同模板

保證合同模板

保證合同 合同編號: 

債權人(以下簡稱“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保證人(以下簡稱“乙方”):

住所:

身份證號:

甲方作爲出借人與借款人(以下簡稱“債務人”)於 年 月 日簽訂編號爲 的《借款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爲確保主合同項下借款人義務得到切實履行,保障甲方債權實現,乙方自願爲債務人在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保證擔保。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 被擔保的主債權 本合同所擔保的主債權爲主合同項下全部債權,主合同本金金額爲人民幣(大寫) (¥ 元),如果大小寫金額不一致,以大寫爲準。

第二條 保證方式 乙方承擔保證責任的方式爲連帶責任保證。

第三條 保證擔保的範圍 乙方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包括全部本金)及利息(包括複利和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甲方爲實現債權和擔保權利所花費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或仲裁費、律師費、差旅費、保全費、執行費、公告費、保險費、評估費、拍賣費、保管費、鑑定費等所有其他應付合理費用)。

第四條 保證期間 4.1 乙方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期間爲:自主合同債務人的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年,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甲方根據主合同約定或法律、法規規定宣佈借款提前到期的,則乙方的保證期間爲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4.2 主合同中約定主合同債務人可分期履行還款義務的,則對每期債務而言,保證期間均從最後一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年。

第五條 乙方的承諾與保證 5.1 乙方具有完全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能以自身名義履行本合同的義務並承擔民事責任。

5.2 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是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5.4 乙方知悉並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條款,自願爲主合同借款人提供保證擔保,並保證按本合同約定履行連帶清償義務。

5.5 乙方有合法的收入來源和充足的代償能力,無惡意拖欠銀行貸款本息或其他第三方債務的行爲、信用卡惡意透支等行爲,無賭博、吸毒等不良行爲或犯罪記錄。

5.6 乙方在發生或可能發生對乙方擔保能力有或可能有重大不利影響行爲和事件時應當在五日內書面通知出借人。

5.7 甲方有權對乙方的經營情況和財務資金狀況、負債和對外擔保、重大健康狀況、婚姻、工作、收入、住所、個人財產等信息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乙方承諾給予配合並按時如實提供甲方要求的有關資料和報告相關信息。

5.8 如果甲方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條款(包括但不限於變更還款方式、還款及收款賬號、借款用途、用款計劃、還款計劃、起息日、結息日、展期等)無需徵得乙方同意,乙方同意對變更後的主合同項下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5.9 主債權本金或利息到期(包括甲方宣佈提前到期)債務人未予清償的,乙方承諾自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無條件履行本合同項下的保證責任。

當物保和人保並存時,債權人在實現債權時物保和人保不存在先後順序,甲方實現債權的順位上不受主合同項下其他擔保的影響,乙方放棄在甲方實現債權時位於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順位之後等相關權利,對實現債權的順位甲方有自由選擇的權利。

第六條 乙方的其他義務 6.1 乙方應對債務人借款使用情況(包括用途)進行監督;

6.2 乙方應當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真實的資產狀況、收入狀況,對於乙方的資金、財產和收入狀況,甲方有權隨時進行監督;

6.3 在債務人未還清主合同項下借款本息之前,如乙方向其他機構和個人申請借款(含民間借貸)、或爲他人債務提供抵押、質押、保證擔保,應取得甲方書面同意;

6.4 乙方作爲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企業發生合併、分立、股權變動、增減註冊資本、合資、聯營等情形的,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

6.5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乙方發生國籍變更、住所地變更、婚姻情況變動、重大疾病、受到行政或刑事處罰、涉及民事法律糾紛、財務狀況惡化,或其他原因可能對其擔保能力造成不利影響的,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並按照甲方要求落實本合同項下保證責任的承擔,或者爲主合同的履行提供甲方認可的新的擔保。

6.6 如果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死亡,則不論乙方死亡時間是在借款到期前還是在借款到期後,乙方均同意,其遺產應繼續用來償還本合同項下保證債務。

第七條 違約 本合同生效後,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或違背其在本合同項下所作的任何陳述、保證與承諾的,即構成違約。因此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第八條 爭議解決方式 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和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選擇以下第 種方式解決。在訴訟或仲裁期間,本合同項下不涉及爭議部分的條款仍須履行。

(1)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2)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九條 通知與送達 9.1 甲乙雙方的聯繫信息如下:

9.2 關於送達的特別約定

(1)本合同第9.1條中雙方預留的聯繫地址系雙方送達各類通知、協議等文件以及發生糾紛時相關文件及法律文書的送達地址。

(2)本合同約定的送達地址的適用範圍包括非訴階段和爭議進入仲裁、民事訴訟程序後的一審、二審、再審和執行程序,法院可直接通過郵寄或其他方式向雙方預留的地址送達法律文書。

(3)任何一方的送達地址變更的,應在變更當日書面通知對方。

(4)因一方提供或者確認的送達地址不準確、送達地址變更後未及時依程序告知對方和法院或仲裁機構(若爭議已經入司法程序解決)、拒收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絕簽收等原因,導致相關文件或法律文書未能被該方實際接收的,郵寄送達的,以文書退回之日視爲送達之日;直接送達的,送達人當場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之日視爲送達之日。

(6)本條約定的送達條款屬於本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有效送達地址的確認和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本合同及本合同其他條款的效力不影響本條的效力,雙方均須依合同約定承擔有效送達的法律後果。任何一方變更其聯繫方式或地址應及時書面通知另一方,否則另一方仍有權將變更前的聯繫方式或地址視爲有效。

第十條 公告催收 對乙方存在逃避出借人監督、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惡意逃廢債務或其他嚴重違約行爲時,甲方有權向有關部門或單位及個人(包括但不限於:政府部門、聯繫人、上下游客戶、媒體、徵信機構等)予以通報,通報的方式包括但不限於信函、短信、微信、電話、張貼公告等方式,並有權在新聞媒體上公告催收,出借人作出的通報和公告行爲視爲向保證人主張權利。

第十一條 合同生效 11.1 本合同經合同雙方簽名或蓋章後成立和生效。

11.2 本合同的效力獨立於主合同,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無效、部分無效或被撤銷、被解除等並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如主合同被確認爲不成立、不生效、無效、部分無效或被撤銷、被解除,則乙方對於債務人因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而形成的債務也承擔連帶責任。

11.3 對本合同的任何變更應由雙方協商一致並以書面形式作出,變更條款或協議構成本合同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變更部分外,本合同其餘部分依然有效,變更部分生效前本合同原條款仍然有效。

11.4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執 份、乙方執 份。

11.5 其他約定事項: 。

11.6 特別聲明

乙方聲明:乙方已經詳細閱讀了本合同、主合同及附件的全部條款及內容,甲方已經就本合同全部條款及內容向乙方做了詳盡的解釋和說明,乙方完全瞭解本合同全部內容。

簽署時間: 年 月 日

甲方(蓋章):{子問題開始}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

乙方(簽字):{子問題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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