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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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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

    濰坊市**人民法院(2021)魯07**民初****號

    案情簡介:

    被告宋XX與被告吳XX系夫妻,2013年4月,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張X借款200000元用於翻蓋房屋,該借款雙方未約定還款日期。被告宋XX向原告張X出具借條,借條上被告吳XX未簽字。因二被告不還錢,原告向法院起訴。

    辦案經過:

    接受原告委託後,代理律師山東駿博律師事務所唐巍認爲原告張X與被告宋XX之間民間借貸關係非常明確,但被告吳XX未在借條上簽字,吳XX是否應當承擔共同還款責任,也即本案借款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需要提供相應證據加以證明。代理律師通過與原告深度溝通,瞭解到被告吳XX將其簽訂的用地協議等材料交與原告保存用於保證上述借款的還款,因此,雖然吳XX未在借條上簽字,但該證據可以證明吳XX對該借款是明知的,同時證明該借款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系夫妻共同債務,被告吳XX應當承擔共同還款義務。最終法院採納了原告代理律師的意見。

    判決結果: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三十一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法釋【2018】2號)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判決:二被告償還原告借款200000元及逾期還款違約金。

    本案審理法官:王法官

    判決日期:2022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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