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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職業病鑑定流程需要怎樣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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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教師是人民比較愛戴的職業,對我國的教育事業和相關的社會發展起到尤爲重要的作用。由於這類人長期站立或長期勞累,容易引發一些職業病。相關的職業病需要當事人攜帶好自己的有效證件,到相關的衛生部門進行相應的鑑定,出具職業病鑑定證書。

教師職業病鑑定流程需要怎樣辦理

一、個人患了職業病該如何維權?

1 職業病診斷和鑑定

可去用人單位所在地、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勞動者提供在企業工作過的證明,如工資單、工作牌等,同時,企業有提供現場危害監測資料和勞動者健康監護資料的舉證責任,由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診斷鑑定。

2 工傷認定

確認爲職業病後,再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工傷職工如果對勞動保障部門工傷認定結論不服(如不認定爲工傷),還可以在收到工傷認定書60日內提起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還可以在15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 傷殘等級認定

認定爲工傷後,應拿着工傷認定書到當地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傷殘等級鑑定。

4 賠償問題

拿到工傷認定書和傷殘等級鑑定書之後,就可以到用人單位或勞動保障部門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領取工傷保險待遇。

二、確定職業病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1、患者必須與用人單位存在實際上的勞動關係,而用人單位必須有工商營業執照(包括個體經濟組織)

2、必須是在從事職業活動過程中產生的。

3、必須是因爲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職業危害因素引起的。

4、必須是國家公佈的職業病目錄內的職業病。

5、必須符合國家職業病診斷標準。

五個條件缺一不可,否則就難以依據有關規定和程序進行職業病診斷。

職業病診斷必須到具有職業病診斷資質的醫療機構申請診斷,一般醫院的診斷證明不能作爲職業病診斷證據,這是因爲二者診斷目的截然不同。職業病診斷是爲了確定勞動者的疾病病理改變是否與職業環境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從而爲後期行政認定、行政處罰提供專業證據。

我國的相關鑑定工傷部門,根據我國的現有法律法規,對當事人的相關職業病進行相應的鑑定,並出具鑑定證書。根據鑑定結果對自己的傷害進行相應的賠償。如當事人不認可這類相關的鑑定結果的,可以根據相關的法律進行相應的複議程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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