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陰陽合同是否是逃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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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陰陽合同是否是逃稅罪?

陰陽合同是否是逃稅罪?

陰陽合同是偷稅。“陰陽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就同一事項訂立兩份以上的內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對內,一份對外,其中對外的一份並不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國家稅收等爲目的。對內的一份則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以偷稅的方式賺取個人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一條【逃稅罪】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爲,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爲,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二、逃稅罪刑事處罰是什麼?

對逃稅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積極補繳的,可以從輕處罰。逃稅30萬量刑爲:偷稅漏稅三十萬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積極補繳稅款可以從輕處罰。對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前兩款多次實施的,未經處理的,按累計金額計算。逃稅罪這一罪名通常被稱爲“偷稅罪”,應說我國現行刑法並未對其作出規定。在我國《刑法》第231條中規定了偷稅罪,刑法典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納稅人採取僞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帳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或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

綜上所述,陰陽合同是偷稅的行爲,但是否構成逃稅罪還要看當事人逃稅的具體金額,訂立陰陽合同的目的就是爲了逃避國家法律規定的應當繳納稅收的義務,當達到一定的數額就會構成犯罪,成立逃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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