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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稅罪的犯罪主體有哪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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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稅罪侵犯的是我國稅收管理秩序,行爲人主觀方面肯定是故意的。但現實中並不是任何一個人都能構成偷稅罪的主體,也就是說偷稅罪的主體並不是一般主體。那麼偷稅罪的犯罪主體究竟是哪些人呢?下面就讓本站爲你簡單介紹一下。

偷稅罪的犯罪主體有哪些人

偷稅罪的主體偷稅罪的主體必須是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偷稅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有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才能構成本罪。根據《稅收收徵收管理法》第四條的規定,納稅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扣繳義務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其中,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聯營企業、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其他企業,以及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關於偷稅罪的主體,實踐中有以下問題值得探討:

(1)代徵人能否成爲偷稅罪主體。代徵人,是指受稅務機關委託以稅務機關名義辦理各種稅款徵收業務的單位或個人。其法律依據爲《執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稅務機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委託有關單位代徵少數零星分散的稅收,併發給委託代徵證書。受委託單位按照代徵證書的要求,以稅務機關的名義依法徵收稅款。在《稅收徵收管理法》和《關於懲治偷稅、抗稅犯罪的補充規定》實施前,根據1986年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濟檢察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和1992年兩高《關於辦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代徵人是可作爲偷稅罪主體的。1992年《關於懲治偷稅、抗稅犯罪的補充規定》和1997年的刑法都明確了納稅人義務主體包括納稅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人,而沒有規定代徵人可以成爲偷稅罪的主體。根據罪刑法定原則,代徵人不可以成爲偷稅罪的主體。實際上,代徵人將所徵的稅款拒爲己有的符貪污罪的主體條件的,可構成貪污罪。對於代徵人和納稅人相互串通,幫助納稅偷稅的,二者成爲偷稅罪的共犯。刑法理論上認可一般主體和特殊主體共同實施犯罪的,根據特殊主體的所能實施的犯罪的罪名來定罪。

(2)無證經營者能否成爲偷稅罪的主體。無證經營者可以成爲偷稅罪的犯罪主體。這在2002年1月23日《公安部關於無證經營的行爲人能否成爲偷稅罪主體問題的批覆》有明確的回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管法》第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未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是納稅人,可以構成偷稅罪的犯罪主體。其行爲觸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以偷稅罪立案偵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3)稅務代理人能否成爲偷稅罪的犯罪主體。稅務代理人,是指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委託在法律規定的代理範圍內,代爲辦理稅務事宜的單位或個人。其法律依據爲《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委託稅務代理人代爲辦理稅務事宜”。對於稅務代理人故意不繳、少繳稅款的行爲是否構成偷稅,筆者認爲,應視委託代理的授權內容、代理人的主觀意圖、行爲之客觀後果及事後委託人之態度而定。具體可分以下幾種情況:合被代理人授權稅務代理人全權處理其財務及稅務事宜的,則稅務代理人與單位之財會人員無別,其偷稅行爲應視同委託人的偷稅行爲。

首先,被代理人不知道代理人的偷稅行爲的,如果事後被代理人並不追認的。代理的後果歸於代理人,則被代理人並不構成偷稅。如果數額較大的情況下,代理人可能構成詐騙或者侵佔等罪。但由於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委託代理關係只對當事人有效,這種情況下,納稅人仍應補交稅款;但如果事後追認,則雙方構成偷稅罪的共犯。至於二者的關係問題,應視具體情況而定。

其次,稅務代理人教唆納稅人偷稅的,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要看稅務代理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一般來說,教唆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另外,由於稅務代理人既是犯罪意圖的發動者,又是偷稅行爲的實施者(在代理人爲了偷稅,而實施客觀方面的行爲時),雙方都是偷稅行爲的實行犯。在這種情況下,稅務代理人的教唆行爲和偷稅行爲具有牽連關係,在二者都單獨成罪的情況下,成立牽連犯。根據牽連犯處斷的一般原則“從一重處罰”,對稅務代理人擇一重罪處罰。對納稅人以偷稅罪處罰。對於稅務代理人未參與實施客觀方面的行爲的,按照處理教唆犯的處理原則處理。即一般情況下是主犯,特殊情況下是從犯。

第三,納稅人偷稅,稅務代理人知曉。分兩種情況處理:如果納稅人知道,且稅務代理人知道,則構成共同犯罪,納稅人是主犯,代理人是幫助犯;如果納稅人不知道,而代理人知道,代理人成立片面共犯。我國的刑法理論對片面共犯是否是共同犯罪有不同的看法。

(4)承包、租賃、掛靠、聯營等經營方式中,應如何確定偷稅主體。偷稅罪的主體是納稅人,而納稅人是由法律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人。納稅義務源於稅法規定的應稅客體。該應稅客體具體包括應稅物和以貨幣形式表現出來的應稅物的收入、收益以及與應稅物相聯繫的應稅行爲。實際上,獨立的機構或獨立個人基於對應稅物財產所有權的實際控制而成爲納稅義務人。據此,在承包、租賃、掛靠、聯營等經營方式中,根據具體的合同條款,如是獨立的經營體、承包人、租賃人以承包爲例,如果承包人擁有對所包企業的人、財、物、產供銷權利,能獨立從事經營活動,發包方只對其收取管理費稅人。當前,在稅收實踐中,有的承包合同規定發包方代收代繳稅金,發包方則負有納稅義務,成爲納稅義務人,即實際是應稅物財產所有權的實際控制者,則屬於納稅義務人。

另外,對於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擅自將自己的工商營業執照轉借他人經營的,應確定實際經營者爲納稅義務人。因爲合法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的人並沒有參與實際的經營活動,不是應稅財產的實際掌握和控制人,既不應承擔因實際經營者的違法行爲而產生的行政責任,更不應承擔由實際經營者的犯罪行爲而產生的刑事責任。

看完上文的介紹後你是否理解一些偷稅罪的犯罪主體呢?偷稅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只有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才能構成偷稅罪。像無證經營者、代徵者同樣也是可以構成偷稅罪的主體。希望本站小編帶來的文章能夠幫助大家進一步瞭解偷稅罪的相關法律知識。



偷稅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偷稅罪的認定需要注意的幾個界限

偷稅罪的主體和主觀要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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