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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的免責事由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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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的免責事由的概念

每個人都有受到法律保護的權利,可能是人身權利,也可能是財產權利,這些權利其他人是不可以侵犯,但實踐中會出現各種各樣的侵權行爲,如盜竊、無意損害等,遇到侵權行爲不要選擇忍讓,要選擇通過侵權法規維權。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是什麼,違約責任的免責事由是什麼

一、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1、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爲;2、正當防衛行爲;3、緊急避險行爲;4、受害人同意的行爲;5、不可抗力;6、受害人的過錯;7、第三人的過錯,即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對造成原告的損害具有過錯。二、違約責任的免責事由合同法上的免責事由可分爲兩大類,即法定免責事由和約定免責事由。法定免責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不需要當事人約定即可援用的免責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約定免責事由是指即當事人約定的免責條款。(一)不可抗力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1、自然災害、如颱風、洪水、冰雹;2、政府行爲,如徵收、徵用;3、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二)免責條款免責條款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免除將來可能發生的違約責任的條款,其所規定的免責事由即約定免責事由。免責條款不能排除當事人的基本義務,也不能排除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