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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名譽權的概念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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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民名譽權的概念是什麼?

公民名譽權的概念是什麼?

名譽,是指人們對於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幹、聲望、信譽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綜合評價。名譽權是人格權的一種。這些被維護的名譽是指具有人格尊嚴的名聲,是人格的重要內容,受法律的保護。所謂名譽權,是人們依法享有的對自己所獲得的客觀社會評價、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

任何個人、媒體,不得發佈捏造虛假信息、刊登誹謗新聞,否則構成名譽權侵害。如果是真實事件發佈,則不構成名譽權侵害。

二、侵犯隱私權如何認定

侵害隱私權或者侵害隱私利益的責任構成,必須具備侵權責任構成的一般要件,即須具備違法行爲、損害事實、因果關係和主觀過錯四個要件。所適用的歸責原則爲過錯責任原則,不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

1、侵害隱私權的違法行爲。首先,侵害隱私權的行爲須具違法性。

2、侵害隱私權的損害事實。隱私是一種信息、一種活動、一種空間領域,也是一種祕密狀態。隱私的損害,表現爲隱私被刺探、被監視、被侵入、被公佈、被攪擾。

3、侵害隱私權的因果關係。它是指侵害隱私權的違法行爲與隱私損害事實之間的內在的必然的符合規律的聯繫。

4、侵害隱私權的主觀過錯。侵害隱私權的行爲人在主觀上必須具備主觀過錯。主要是故意,即預見侵害隱私權的後果卻希望或放任該種結果的發生。 根據我國國情及國外有關資料,下列行爲可歸入侵犯隱私權範疇:

(1)未經公民許可,公開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證號碼和電話號碼;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他人居住安寧;

(3)非法跟蹤他人,監視他人住所,安裝竊聽設備,私拍他人私生活鏡頭,窺探他人室內情況;

(4)非法刺探他人財產狀況或未經本人允許公佈其財產狀況;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記,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內容,以及將他們公開;

(6)調查、刺探他人社會關係並非法公諸於衆;

(7)干擾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對其進行調查、公佈;

(8)將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會公佈;

(9)泄露公民的個人材料或公諸於衆或擴大公開範圍;

(10)收集公民不願向社會公開的純屬個人的情況;

(11)未經他人許可,私自公開他人的祕密。

公民享有名譽權不受他人的侵害,公民的名譽權是對自己的人格尊嚴的保護,侵犯公民的名譽權是一種違法的行爲,侵犯公民的隱私權也是一種違法的行爲,侵犯隱私權包括干擾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對其進行調查、公佈,調查、刺探他人社會關係並非法公諸於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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