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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強姦罪有哪些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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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上強姦罪有哪些手段

法律上強姦罪有哪些手段

(一)“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對被害婦女採用毆打、捆綁、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婦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二)“脅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對被害婦女威脅、恫嚇,達到精神上的強制的手段。如:揚言行兇報復、揭發隱私、加害親屬等相威脅,利用進行恐嚇、欺騙,利用教養關係、從屬關係、職權以及孤立無援的環境條件,進行挾制、迫害等,迫使婦女忍辱屈從,不敢抗拒的手段。

有教養關係、從屬關係和利用職權與婦女發生性行爲的,不能都視爲強姦。行爲人利用其與被害婦女之間特定的關係,迫使就範,如養(生)父以虐待、剋扣生活費迫使養(生)女容忍其姦淫的;或者行爲人利用職權,乘人之危,姦婦女的,都構成強姦罪。行爲人利用職權引誘女方,女方基於互相利用與之發生性行爲的,不定爲強姦罪。

(三)“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脅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婦女無法抗拒。例如:利用婦女患重病、熟睡之機,進行姦淫;以醉酒、藥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對婦女進行姦淫。

二、 強姦罪的主要特徵是

(1)侵犯的客體,是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

(2)在客觀方面,表現爲以暴力、脅迫或其他使婦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的行爲。

(3)犯罪主體、是年滿十四周歲的男子。

(4)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並且具有強行姦淫的目的。

只要不是婦女自願發生性行爲的,用其他手段讓婦女發生性行爲,都是強姦罪。不過這這裏說一些,夫妻之間發生性行爲,是不屬於強姦罪的,因爲夫妻結婚,性行爲也是夫妻的義務;不滿十四周女性即便自願發生性行爲,也是強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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