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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金融消費者指的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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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金融消費者指的是什麼

法律上金融消費者指的是什麼

金融消費者:是指爲滿足個人和家庭需要,購買金融機構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的公民個人或單位。

金融消費者包括兩類:一類是傳統金融服務中的消費者,包括存款人、投保人等爲保障財產安全和增值或管理控制風險而接受金融機構儲蓄、保險等服務的人;另一類是購買基金等新型金融產品或直接投資資本市場的中小投資者,他們儘管有贏利動機,但由於與金融機構之間的嚴重信息不對稱和地位不對等,因此仍與普通消費者有質的共性。

金融獲知權

金融獲知權是指金融消費者在接受一系列金融消費中,享有獲得與金融有關的必要的知識,包括服務內容以及其他相關信息的權利,金融經營單位負有爲金融消費者提供真實知識或信息的義務。例如,要及時將國家法定利率標準和利息稅稅率等告知儲戶或貸戶,使他們心中有數,知曉自己的收益和付息情況;金融單位不得擅自隱瞞或降低、提高存貸款利率;遇到對轉賬、開戶、匯票結算等票據業務不懂的客戶,金融單位有主動提供信息諮詢的義務,金融消費者有權利知道這些相關內容。

金融消費自由權

金融消費自由權是此類消費者的基本權利,該權是指金融消費者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其意願自主選擇金融單位、證券營業部和保險公司等,消費方式、消費時間和地點均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不合理干預。

金融消費公平交易權

公平交易權是指金融單位、證券營業部和保險公司等在與消費者形成合同或形成法律關係時,應當遵循公正、平等、誠實、信用的原則,金融單位或機構不得強行向消費者提供服務,不得在合同或法律關係中制定規避義務和違反公平的條款。金融單位、證券營業部和保險公司等在收取工本費、服務費等用時,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價格正策,執行有關金融、證券、保險等收費標準。否則就是違規違法的,就是對金融消費者公平交易權的侵犯。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近幾年隨着國家金融市場逐漸開放,有關的金融投資者是越來越多,因此自己需要注意有關的法律限定,一旦自己觸犯了國家的有關規定就會導致自己的權益維護出現問題,因此自己需要注意金融行業的變化,第一時間做好一定的準備,從而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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