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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辯護的適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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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指定辯護的情形:
1.被告人是盲、聾、啞人的;
2.被告人是限制行爲能力人的;
3.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此處未成年人,是指開庭時是未成年人,犯罪時是未成年人,而在開庭審理時已經滿18週歲的不包括在內;
4.被告人是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

指定辯護的適用情形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百六十七條

開庭審理時被告人不滿十八週歲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經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學校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可以派代表到場。到場代表的人數和範圍,由法庭決定。到場代表經法庭同意,可以參與對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工作。對依法公開審理,但可能需要封存犯罪記錄的案件,不得組織人員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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