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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褻兒童的辦案程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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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前學理上的通說。在主觀心態方面,猥褻兒童罪,是故意犯罪。猥褻兒童罪,是行爲犯。猥褻,在主觀上,是以刺激、滿足性慾或侮辱爲目的。關於猥褻行爲的特徵,是對不滿14週歲的兒童,以性交以外的方法實施摳摸、舌舔、吸允、接吻、摟抱、雞姦等情節嚴重的淫穢行爲。經考察,學界對上述觀點,沒有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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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使用強制手段”是否作爲犯罪的必要條件。有截然不同的看法。有的認爲,猥褻兒童,不論是否使用了強制手段,只要實施了猥褻行爲,都構成犯罪。筆者不這樣認爲。筆者的觀點是,猥褻兒童罪,應該以使用了強制方法爲必要條件。

三、猥褻兒童罪的規定。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衆或者在公共場所當衆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將這一條分別規定爲“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和“猥褻兒童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對應的是第二百三十七條的第一款、第二款。將第二百三十七條的第三款單獨列爲一罪,即“猥褻兒童罪”。

五、第一款的結構

1、第一款是本條所列犯罪行爲的基本形態。它包括了三個部分。

2、第一部分“猥褻或者侮辱”。這一部分是規定行爲性質的。對什麼是本條所稱的“猥褻”或者“侮辱”,法律沒有規定。前述法學界形成的通說,可以作爲參考。

3、第二部分規定犯罪行爲侵害的對象是“婦女”。顯然,當前法律規定保護的對象,是特定的,僅保護婦女。從司法操作上看,將猥褻行爲的侵害對象侷限爲婦女,顯然是不全面的。媒體已經報道了多例男子被雞姦的案件。但因爲法律沒有規定,所以,只能在造成了肉體傷害時,以故意傷害罪處罰。對沒有肉體傷害的,就不能治罪。這個問題,和本文沒有關係,就不再詳述。

4、第三部分規定犯罪行爲的惡性,或者是說違法行爲的強度。這就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這一部分,又可以做如下解釋。列舉了犯罪方式是“暴力、脅迫”。從立法技術上講,這種陳述方式屬於“列舉式”。但是,也要看到“暴力、脅迫”這兩個詞,既表示了具體的行爲,也展示了惡性程度。衆所周知,在司法操作上,列舉式立法,嚴格地限定了行爲必須適格,才能追究(或產生)相應的法律責任。以本罪而言,如果沒有“暴力、脅迫”,就不構成本罪;以概括的方式論及了“其它方法強制”。以“概括式”作爲界定犯罪的方式,在立法技術上,是很多見的。因爲,成文法不可能將一切社會現象都規定到法條中去。這裏的“其它方法”必須是達到了“強制”的程度,並且足以造成實施“猥褻”、“侮辱”行爲的條件,而被猥褻、侮辱方則是完全被動的、被強迫的。就是說,這個“其它方法”是具有“強制性”,是實施“猥褻”、“侮辱”的必要條件;結合起來說,無論是“暴力”、“脅迫”還是“其它方法”,都以“強制”爲共同特徵;由罪責的規定可以想見,符合本款規定的罪行,其具體的惡性程度會有很大的差別。有的很嚴重,有的相對輕微。嚴重的,可以判處五年有期徒刑,相對較輕的,僅判處一個月的拘役。

六、第二款的結構:它僅從犯罪行爲的情節上做了具體的、特別的規定。這個規定,使用的是“列舉式”。即,“聚衆或者在公共場所當衆”犯前款罪。這裏,對情節的規定是直接、明確的。“聚衆”,一般的通說是,三人以上。“公共場所”,是指不特定的人都可以隨意進入的場所。“當衆”,就是面對多人,一般是三人以上。符合本款規定的,其情節的嚴重程度是顯著的。所以,其罪責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需要指出的是,第二款的犯罪對象和第一款是相同的。都是指婦女。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將這兩款歸結爲一個罪名。

要將“猥褻兒童的辦案程序是什麼”的問題弄明白,就要在猥褻兒童的法律規定認定後依照法律規定適用刑法,在辦案的程序開始之前要確實明確是否是犯猥褻兒童罪,以及犯罪當事人的年齡,是否是完全刑事責任能,最後,對懲處“猥褻”行爲,刑法和治安處罰法都做了規定。在懲治“猥褻”,保障婦女和兒童的人身權利。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黃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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