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工資時,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在法院執行中,執行被執行人的工資的,如果被執行人沒有其它經濟來源的,則在執行工資時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我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幾種:
一、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四、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
五、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
六、強制被申請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七、強制執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爲。這是一種特殊的強制措施,由人民法院執行人員按照法律文書的規
定,強制被申請執行人完成指定的行爲。
八、強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和支付遲延履行金。
九、強制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三條
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複查封、凍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