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顧問包括專項法律顧問和常年法律顧問,其服務內容主要包括:協助聘方建立法律糾紛預防機制、及時處理已存在的相關法律問題、與聘方相關部門協作與配合。具體顧問方面如下:
1.解答法律諮詢、依法提供建議或者出具法律意見書
2.協助草擬、制訂、審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書
3.應客戶要求,參與磋商、談判,進行法律分析、論證
4.受客戶委託,簽署、送達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5.應要求,就客戶已經、面臨或者可能發生的糾紛,進行法律論證,提出解決方案,出具交涉函件,發表法律意見,或者參與非訴訟談判、協調、調解
6.應客戶要求,講授法律實務知識
7.應客戶要求監測與客戶相關的法律法規的發佈和修改
8.代理參加訴訟、調解或仲裁活動
9.幫助企業客戶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10.協助企業客戶建立法律服務機構,進行法制培訓和法制宣傳
11.辦理雙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暫行條例》
第七條 律師擔任企業法律顧問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常年法律顧問:法律事務所與企業簽訂以一年或一年以上的聘應協議,在協議期限內,受律師事務所指派的律師,以法律顧問的身份爲企業提供協議範圍內的法律服務。協議期滿,法律顧問關係即終止,繼續聘應的,重新簽訂協議。
(二)專項法律顧問:律師事務所可以與企業簽訂辦理某一法律事項的聘應協議,該法律事項辦結,法律顧問關係即終止。
律師擔任企業法律顧問時,對外可稱爲律師,也可稱爲企業的法律顧問。
第八條 律師擔任企業法律顧問的聘應合同、協議、應載明律師享有如下權利:
(一)查閱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企業文件和資料
(二)瞭解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和對外聯繫活動中的有關情況
(三)列席企業領導人召集的生產、經營、管理和對外活動中的有關會議
(四)獲得履行企業法律顧問職責所必須的辦公、交通及其他工作條件和便利。